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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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