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