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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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