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模拟法庭。

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

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室。

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

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

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消耗材料储存室、资料室。

十三、赃证物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

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

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室。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化验用房,包括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试剂存放室、辨认室、专家鉴评室。

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外光谱室、色谱室。

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紫外线检验室、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

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定室、电测听室、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体存放室、标本室。

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

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

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平方米。

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表确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编制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建设相对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附表1

一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控告接待用房

2来访等候室60~80

3来访接待室60~80

4举报等候室40~60

5举报接待室40~60

6检察长接待室30~40

7案件研讨室30~40

8申诉接待用房

9申诉等候室40~60

10申诉接待室40~60

11赔偿接待室30~40

12案件研讨室30~40

13询问用房

14证人被害人询问室60~80

15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60~80

16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60~80

17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60~80

18侦查监督用房

19讯问室30~40

2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

21审查起诉用房

22刑事案件审查室40~60

23讯问室40~60

24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

25模拟法庭80~120

26律师用房

27律师阅卷室60~80

28律师接待室40~60

29复印室30~40

30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31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80~120

32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40~60

33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60~80

34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30~40

35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

36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

37接待室30~40

38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39案件审理室30~40

4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41监控用房

42监听室60~80

43监视室80~120

44领导指导室40~60

45侦查指挥用房

46通讯联络中心60~80

47侦缉追捕指挥中心90~120

48检察委员会用房

49会议室80~120

50候会室20~40

51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52计算机房80~120

53多媒体示证制作室40~60

54消耗材料储存室50~80

55资料室50~80

56赃证物保管用房

57贵重物品保管室60~80

58一般物品保管室80~120

59枪弹保管用房

60枪支保管室30~40

61弹药保管室30~40

62警械具保管室30~40

63服装保管用房

64检察服装保管室80~120

65法警服装保管室40~60

66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67文书档案室200~300

68音像档案室80~120

69阅档室40~60

总计2740~3940

附表2:

一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化验用房

2普通化验室60~80

3毒物化验室30~40

4万能显微镜室30~40

5试剂存放室20~40

6辨认室20~40

7专家鉴评室30~40

8文检用房

9文检检查室60~80

10文检资料室20~30

11紫外光谱室30~40

12红外光谱室20~40

13色谱室20~40

14痕检用房

15痕迹检验室40~60

16指纹检验室30~40

17红外线检验室20~40

18紫外线检验室20~40

19痕检资料室20~40

20测谎检查室40~60

21法医鉴定用房

22物证检验室60~80

23活体检验室40~60

24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

25电测听室20~40

26声阻抗室30~40

27眼底照相室20~30

28解剖用房

29解剖室50~80

30X光照相室20~40

31病理切片制作室20~40

32尸体存放室30~40

33标本室20~40

34司法会计用房

35审查鉴定室60~80

36文档保管室60~80

3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40~60

3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39工作间80~120

40小型录像播放厅120~160

4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

42录音室40~60

43控制室30~40

44资料室20~40

45照相用房

46照相制作室50~80

47照相资料室20~40

总计1360~2070

附表3:

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2来访举报等候室30~40

3来访接待室30~40

4举报接待室20~30

5检察长接待室30~40

6赔偿接待室30~40

7案件研讨室30~40

8询问用房

9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

10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30~40

11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40~60

12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40~60

13侦查监督用房

14讯问室40~60

15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16审查起诉用房

17刑事案件审查室20~30

18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

19模拟法庭60~80

20律师用房

21律师阅卷室30~40

22律师接待室30~40

23复印室20~30

24自侦案件讯问用房

25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60~80

26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30~40

27暂押室20~40

28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

29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30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0~40

31监控用房

32监控室60~80

33领导指导室30~40

34侦查指挥中心60~80

3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80~120

3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37计算机房60~80

38多媒体制作室30~40

39赃证物保管用房60~80

40枪弹保管用房

41枪支保管室20~30

42弹药保管室20~30

43服装保管用房60~80

44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45文书档案室120~180

46音像档案室40~60

47阅档室30~40

总计1450~2040

附表4:

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二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化验用房

2普通化验室20~30

3毒物化验室20~30

4万能显微镜室15~20

5试剂存放室15~20

6文检用房

7文检检查室20~30

8光谱室15~20

9色谱室15~20

10痕检用房

11痕迹检验室30~40

12红紫外线检验室20~30

13痕检资料室15~20

14法医鉴定用房

15物证检验室30~40

16活体检验室20~40

17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

18电测听室20~30

19解剖用房

20解剖室30~40

21X光照相室20~40

22病理切片制作室20~30

23尸体存放室20~30

24司法会计用房

25审查鉴定室30~40

26文档保管室30~40

2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30~40

2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29工作间20~40

30小型录像播放厅30~40

3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30~40

32照相用房

33照相制作室30~40

34照相资料室20~40

总计585~860

附表5:

三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2来访举报等候室20~30

3来访接待室30~40

4举报接待室30~40

5检察长接待室20~30

6询问用房

7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

8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30~40

9听证室30~40

10侦查监督用房30~40

11审查起诉用房

12刑事案件审查室30~40

13主诉检察官研讨室20~30

14律师用房

15律师阅卷室30~40

16复印室15~20

17审讯用房

18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40~60

19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30~40

20暂押室20~30

21主办检察官研讨室20~30

22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0~40

23监控用房40~60

24侦查指挥中心30~40

2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50~80

2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27计算机房40~60

28多媒体制作室30~40

29赃证物保管用房40~60

30枪弹保管用房

31枪支保管室15~20

32弹药保管室15~20

33服装保管用房30~40

34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35文书档案室80~100

36阅档室20~30

总计835~1170

附表6:

三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

序号种类面积

1化验用房

2普通化验室20~30

3毒物化验室15~20

4万能显微镜室15~20

5试剂存放室15~20

6文检用房

7文检检查室20~30

8文检资料室15~20

9痕检用房

10痕迹检验室20~30

11痕检资料室15~20

12法医鉴定用房

13物证检验室15~20

14活体检验室15~20

15解剖用房

16解剖室20~30

17尸体存放室15~20

18司法会计用房

19审查鉴定室20~30

20文档保管室20~30

21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20~30

22录像资料检验用房

23工作间20~30

24小型录像播放厅20~30

25录音资料检验用房30~40

26照相用房

27照相制作室30~40

28照相资料室15~20

总计375~530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