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法释〔2002〕7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表格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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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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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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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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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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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
┃│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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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条第1款、第2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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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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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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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
┃│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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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
┃│证、批准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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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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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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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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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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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
┃│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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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
┃│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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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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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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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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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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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
┃│地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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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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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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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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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
┃│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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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
┃│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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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