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明传(20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对执

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

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我院下发法(执)明传(1999)24号《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改革执

行机构,建立执行局的有关事宜,相继请示我院。为了统一认识,促进执行

机构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运

行机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改进管理体制”。执行机构作为执行工

作运作机制的载体,在改革中只要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

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就应当尽快予以确立、完善。

目前,已经成立执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执行机构的高级法院,应当抓紧建立

科学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本院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转,又要

有利于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机构的改革必须强化裁判职能,确保执行人员行使裁

判权。我院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关于“筹建执行工作管

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理、十分慎重”,保留执行庭,以“履行一定

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等要求,应当继续落实。

我们认为,在强化裁判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

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新机制。目前可以考虑由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主要从

事裁判事项,其他执行人员主要从事执行事务。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成立的执行局内设了三个处级单位,有两个行使裁判权的

执行庭,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执行法官统由省人大常委会

任命,这有力地强化了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值得各高级人民法院

借鉴。

三、为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新执行机构的名称应当统一。根

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统称为执

行局。各级人民法院筹建执行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

进执行机构的改革,又要使之稳步发展。要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条

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紧成立;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

件,不要操之过急。

四、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

支持,接受人大监督。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

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

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执行局干部职称要依法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项工作要做

细做实,不可因执行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

进行。

执行机构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又

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势在必行,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法

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拓进取,为尽快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

的管理体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贡献。

2000年9月3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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