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1-23 | 失效日期:2002-02-25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此复。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