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1995〕68号
颁布日期:1995-06-08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法函〔1995〕68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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