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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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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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10日|
|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79〕高检一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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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9月6日|
|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82〕高检监函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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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19日|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82〕高检经函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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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198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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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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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1985年10月5日高检|
|标识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研发字〔1985〕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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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9日高检|
|“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的答复|三发字〔1985〕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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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21日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刑字〔1980〕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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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198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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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应按|1986年12月1日高检|
|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研发字〔1986〕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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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1986年3月28日高检|
|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研发字〔198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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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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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捕||
|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答复|197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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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1991年9月25日|
|严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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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8日|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高检发〔1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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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
|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1991年1月11日|
|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高检发刑字〔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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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1990年3月16日高检|
|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研发字〔199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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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3日〔89〕|
|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发〔办〕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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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鹿、鹿邑等县、区检察院提审、押解人犯|1987年10月21日高检|
|违反规定发生人犯脱逃事故的通报|三发字〔1987〕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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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1987年4月21日高检|
|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计算问题的答复|研发字〔1987〕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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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窃|1985年3月21日高检|
|“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研发字〔1985〕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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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是否|1985年9月3日高检|
|属于涉外案件的批复|研发字〔1985〕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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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1日〔87〕|
|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案件的通知|高检发〈二〉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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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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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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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
|具体规定|198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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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27日|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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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通报|高检发〔199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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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2月23日|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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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11日|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高检发〔19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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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6日|
|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认定及处理的批复|〔79〕高检研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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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8月30日|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题的通知|〔79〕高检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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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审批|1979年9月7日〔79〕|
|问题的通知|高检一文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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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1981年7月22日〔81〕|
|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高检发(研)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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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1979年12月28日高检|
|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的答复|〔79〕一文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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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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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15日|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关问题的答复|〔87〕高检研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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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23日〔86〕|
|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高检发(信)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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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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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正确运用||
|免予起诉的几点建议|198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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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15日高检|
|关于对劳教人员李水金逃跑案定性请示报告的批复|〔1984〕三函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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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24日高检|
|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研发字〔198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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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提前介入、加速办理制造动乱和|1989年10月12日高检|
|反革命暴乱的犯罪案件的通知|〔1989〕刑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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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1984年6月27日|
|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问题的批复|〔1984〕高检研函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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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1983年9月10日高检|
|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1983〕一函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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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1983年3月1日〔83〕|
|办案程序(暂行规定)|高检二函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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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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