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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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