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1-04-02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最高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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