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0-07-06失效日期:1990-12-2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失效原因: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的规定。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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