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颁布日期:1990-04-27失效日期:1993-11-03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27日,最高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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