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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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