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7-09-20失效日期:1988-11-0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最高法院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能

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198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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