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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03-26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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