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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有的地方法院来电、来人请示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问题。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1.建立行政审判庭要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要先试点,总结了典型经验再推开。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几个中级法院试点,高级法院工作量大、条件具备的,也可以试办,但不要求一律都办。
2.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商中级人民法院选几个点试办。点不宜多了。
3.凡目前尚不试办行政审判庭的地方法院,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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