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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1500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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