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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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