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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02-26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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