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6-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

最高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XX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198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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