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研发字〔1985〕13号
颁布日期:1985-04-24失效日期:1993-11-03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

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1985年4月24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