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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研发字〔1985〕13号 |
|---|---|
| 颁布日期:1985-04-24 | 失效日期:1993-11-03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
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198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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