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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4-08-29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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