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4-08-29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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