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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83〕高检研函第11号 |
|---|---|
| 颁布日期:1983-12-20 | 失效日期:2002-02-25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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