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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82〕高检监函第14号 |
|---|---|
| 颁布日期:1982-09-06 | 失效日期:1993-11-03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198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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