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0-07-22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

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