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9-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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