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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9-07-16 | 失效日期:1993-11-03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最高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
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197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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