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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79)法办研字第7 号 |
|---|---|
| 颁布日期:1979-03-21 | 失效日期:1996-12-31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定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197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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