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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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