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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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