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各地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于执行死刑后及时通知其家属的通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各地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于执行死刑后及时通知其家属的通报

195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据北京市人民法院来呈反映:近来在处理案件中,发现各地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死刑后,因未通知其家属,致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案件,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如北城区人民法院于1952年1月有反革命分子家属杨佩林去院请求与秦宗禹离婚,该院与张家口人民法院往返公函两次,始知秦宗禹早于1950年12月为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为此建议我们通报各地法院及公安机关对已执行死刑的反革命分子及时通知其家属,以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兹特联合通报:今后各地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执行后应即通知其家属。希查照并即转知所属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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