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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执行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南分院: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或其他罪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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