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2001〕46号
颁布日期:2001-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

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

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

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

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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