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经)函〔1989〕69号
颁布日期:198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198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嘉定县工业供销公司诉辽宁省阜新市华光信托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裁定变更阜新市第二轻工业局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案外人不得无理干预。为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请上海、辽宁两地有关人民法院继续密切协作配合,向被执行人讲明道理,促其自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无理拒不履行,则应当依法排除非法干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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