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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1-16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间距出庭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四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两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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