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控申发字[1988]第7号
颁布日期:1988-12-26失效日期:2002-02-25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

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提供举报专用的邮政编码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对人民负责,取信于民。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举报案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

(五)举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处理举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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