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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8-03-16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8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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