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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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