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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1954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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