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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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