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的通令

1950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一、查本院未成立前,各地关于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之规定,多不一致,有10日、15日、20日3种。兹为求得统一起见,业经本院呈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一律定为10日。

二、希即遵照执行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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