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国税发[2009]9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8月27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2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8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已将上述《协定》文本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