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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到位,我部对取消和下放的教育行政审批涉及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上述废止文件今后不得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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