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香港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函[2010]21号
颁布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香港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0]21号

香港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25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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