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号:安监总明电〔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3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总结分析前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部署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特别是防止事故反弹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年”工作目标。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在主会场主席台就座。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处级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做好发言准备,每个单位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发言材料请于10月13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人:张本清,电话:010-64463153)。

(二)请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三)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0月14日12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四)请各省局及有条件开通视频会议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负责汇总本单位参会人数和司局级干部名单,于10月14日15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六)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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