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颁布日期:2016-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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