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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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