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国卫办法制函〔2016〕28号 ---|---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国卫办法制函〔2016〕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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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法制函〔2016〕28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一起草人通过申请立项时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卫生标准网”,下载并填写《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相应的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于1月25日前发我委法制司,并按法制司要求办理签字盖章程序。
二、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项目相关工作。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完成年限为1年的项目应当于2017年2月1日前完成并送审。
三、请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定修订工作。
附件: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http://www.nhfpc.gov.cn/fzs/s3581p/201601/980df9c0f7bf4266a68ed2bde432b2eb.shtml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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