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芒康县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的意见
关于芒康县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芒康县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72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昌都芒康县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的请示》(藏文物字〔2013〕6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芒康县盐井古盐田属于新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的目标和对策建议应根据其活态遗产的特征,充分关注盐民的生活生产状况以及传统盐业可持续发展问题。
二、应根据芒康县盐井古盐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完善盐井古盐田文物构成清单,并对卤水池、盐井等进行编号登记。
三、应深入研究传统盐业生产工艺相关技术环节;补充文物价值评估,准确表述其科学价值。
四、现状评估部分
(一)深化文物现状评估,特别对盐田等本体从年代、工艺代表性和保存状态等方面细化评估。
(二)补充山体滑坡、雨水冲蚀及洪水等灾害评估。
五、保护区划部分
(一)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注意管理规定与保护措施的区别。如“保护区内建构筑物限期予以整治或拆除、建设盐田盐井博物馆等”为保护措施内容,应予以调整。
(二)完善调整保护区划,注重对文物本体、民居、江河、山体的整体保护。保护范围不宜分级,东南方向延伸到渡桥位置;建设控制地带适当向南扩充,控制住沿岸坡地。
六、应根据文物现状评估结论,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盐井、卤水池、盐田的保护应提出技术要求。
七、展示利用规划部分
(一)建议结合传统产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和文物展示的需求,系统规划道路交通、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功能分区,不宜按考古遗址公园的方式规划展示利用功能。
(二)补充古盐田博物馆的位置选址和建设控制要求。
八、深入研究用地性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该遗产类型保护范围不宜划为文物古迹用地。
九、应进一步细化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道路交通规划,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内容。
十、应结合灾害威胁评估结论,制定具体的防灾减灾规划措施。
十一、进一步精简完善规划文本,补充相关规划图纸。如,图纸应准确表达盐田、卤水池的特征和形态,文本中描述的环境协调区范围应与图纸相对应。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芒康县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审。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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