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越政府文化协定2010—2011年执行计划》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中越政府文化协定2010—2011年执行计划》的复函

办外函〔2009〕478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中越政府文化协定2010—2011年执行计划〉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局建议将草案中涉及我局工作的第七条“双方每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文物管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七至十天”中的互访时间缩短为五至七天。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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