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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复函
办外函〔2009〕327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局考虑到该《计划》中多项条款的内容涉及文物领域,建议将凡涉及文物领域的内容统筹在“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下再设立子条款,修改为:
第XX条: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专家互访。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开展文物保护修复、考古、博物馆、人员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签署政府间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议。
关于《计划》中第7条,请你局征求教育部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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