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复函

办外函〔2009〕327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中蒙2009至2012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蒙方提案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局考虑到该《计划》中多项条款的内容涉及文物领域,建议将凡涉及文物领域的内容统筹在“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下再设立子条款,修改为:

第XX条: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开展文物领域的专家互访。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开展文物保护修复、考古、博物馆、人员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签署政府间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议。

关于《计划》中第7条,请你局征求教育部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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